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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江西房地产中介泄露房客信息最高罚款1万元

发表于2014-07-08

房屋出租应报送租客信息、集中出租房屋要有管理人员、房产中介泄露房客信息最高拟罚1万元……昨天,天圆网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西公布了《江西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对《办法(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8月7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43239315@qq.com


   《办法(送审稿)》提出,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出租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租赁房屋的地址。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房屋租赁关系或转租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房屋租赁变动信息。


   租赁房屋当事人未按时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时报送、转报相关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租赁房屋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赁房屋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设置治安防范、消防安全设施,保障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登记中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将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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